轻症

轻症是相对重疾而言的,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疾的早期病症,或者是一些病情不重的疾病,比如原位癌、不典型心肌梗塞等。
轻症差异有哪些?

轻症种类:轻症的病种数量不同,有的保50种轻症疾病,有的只保35种。 疾病定义:轻症的疾病定义没有统一,比如轻度脑中风,有的产品要求留下后遗症才能赔有的则不要求。不要求后遗症的,理赔更宽松。 理赔规则:有的产品存在病种隐形分组,比如赔付了某一种轻症,其他同类的治疗手段就不赔了。 注意:虽然国家对25种重疾进行了统一规范,但轻症是没有统一的,所以,不同公司、不同产品的轻症保障是不一样的。

如何挑选轻症?

保障内容:轻症病种没有统一,重点关注是否涵盖高发轻症,比如轻度脑中风不典型急性心肌梗塞等。 赔付比例:轻症赔付20%-45%保额左右,比如保额50万,最高赔付22.5万,在保障相似、保费相近的情况下,轻症赔付比例越高越好。 多次赔付:不分组更好,多次赔付之间,不要求时间间隔更好有的产品轻症可以多次赔付,但病种会分组,如果赔付了一种轻症,所属组别的全部病种都会失效。 轻症豁免:轻症豁免最比较实用的,最好要有,目前很多重疾险都自带轻症豁免,有的产品则需要另外附加。 要不要附加轻:症大部分重疾险都含轻症保障,或者可以选择附加轻症。如果预算充足,建议附加,轻症的豁免功能也是比较实用的。 注意:如果预算不足,不附加轻症也是可以的,毕竟轻症危害不大,一般治疗费用不高,大部分人都可以承担,在有限预算内,先确保重大疾病保额足够高,才是关键。

合同条款实例

以百年康惠保(旗舰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例 1.3.3.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1.3.3.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